关于白鹿洲公园西南角A-03地块(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5-05-27 16:17: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5﹞027号
关于白鹿洲公园西南角A-03地块(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由浙江商达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白鹿洲公园西南角A-03地块(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位于温州市鹿城区白鹿洲公园西南角,项目总用地面积为2811m2,总建筑面积为1631.8m2,其中清洁工宿舍1379.8m2,配电间41m2、环卫设施用房计容建筑面积为170m2,门卫兼监控机房面积20.5m2,电信及有线电视机房20.5m2,另半地下室建筑面积449.8m2(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面积853m2,道路广场面积1403m2。具体建设内容及周边环境情况见环评报告。
三、本项目须实行雨污分流。运行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冲洗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经温州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二级标准后外排进入瓯江;项目须建设防渗收集池对垃圾渗滤液进行收集,定期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项目营运期西侧场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4类功能区排放限值标准,其余场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标准。
四、项目建设期日常环境管理请鹿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筑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成后,须经鹿城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7日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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