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1200吨食用明胶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5-05-25 15:39: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5﹞026号
 
关于年产1200吨食用明胶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德源胶业有限公司:
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 编写的《年产1200吨食用明胶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你公司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平阳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平环建[2015]57号)均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的规定,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平阳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
项目建设地址位于平阳县鳌江镇郑家墩村(昆鳌污水处理厂边),原为平阳县创新有机添加剂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温州德源胶业有限公司。本技改项目对原有生产工艺进行改造,形成年产1200吨食用明胶生产能力。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报告书。
二、环境质量标准
1.鳌江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质标准。
2.项目周边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
3.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2类标准。
三、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标准:
1. 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厂区预处理纳入昆鳌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相关标准。
3.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
4.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根据环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本次技改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13.914吨/年、氨氮1.8552吨/年、二氧化硫13.824吨/年、氮氧化物14.818吨/年。污染物排放指标已经由平阳县排污权交易获取。
五、经技改,本项目大气防护距离按照环评测算结果确定。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六、项目应落实环保管理机构,建立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措施。
七、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请平阳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试产前须向我局进行试生产备案,在试生产三个月内,应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八、项目的建设规模、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须按规定另行环评审批。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5日
 
 
 
 
 
 
 
 
 
 
 
 
 
抄送:平阳县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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