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TPU(一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5-05-15 9:45: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5﹞023号
 
关于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TPU(一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浙江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编写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TPU(一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瑞安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和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投诉,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专家评审意见、瑞安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标准限值执行浙江省《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MDI废气排放执行环评计算标准;在用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Ⅱ时段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中相关限值;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三、项目位于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区,租用华峰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厂房,新增2000t/a生产线和4000t/a生产线各两条,形成年产1.2万吨TPU的生产能力。具体建设内容和周边环境见环评报告书。
四、项目生产废水收集后进入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管网。
五、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废气防治措施,锅炉供热由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氨纶公司在用锅炉应确保在规定期限前达到GB13271-2014表1中限值标准排放。
六、加强项目营运期环保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建立长效管理体制,确保有关环保措施发挥环保效益。
七、落实环评中相应降噪、消声措施,使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
八、本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根据环评测算结果确定,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九、须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按环评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十、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废水排放量3072t/a,化学需氧量0.18,氨氮0.02 t/a,二氧化硫0.19t/a,氮氧化物0.18 t/a,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在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内调剂。
十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由瑞安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试生产后,须按规定报我局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十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14日
 
 
 
 
 
 
 
 
 
抄送:瑞安市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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