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新增年产2000吨TPU技改及工艺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5-04-20 15:53: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5﹞020号
 
关于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新增年产2000吨TPU技改及工艺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
由浙江省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编写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新增年产2000吨TPU技改及工艺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你公司有关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瑞安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瑞环建[2015]006号)均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的规定,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瑞安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
项目建设地址位于瑞安市莘塍工业区,租用华峰集团部分生产厂房。项目对公司TPU生产工艺进行整体提升改造,同时增加1条生产线,新增0.2万吨/年TPU,技改后形成13条TPU生产线、年产3万吨TPU的生产能力。
二、环境质量标准
1.飞云江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质标准。
2.项目周边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特征污染物MDI参照前苏联居住区最高允许浓度。
3.项目临104国道侧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4a类标准,其余区域执行3类标准。
三、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标准:
1. 项目产生的废水由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处理后纳入瑞安市江北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2. 供热系统由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相关标准。
3.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特殊污染物MDI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按0.20 mg/m3执行。
4.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临104国道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四、根据环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总量办说明,本次技改后,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0.036吨/年、氨氮0.005吨/年、二氧化硫0.032吨/年、氮氧化物0.029吨/年,企业年产3万吨项目总量控制目标为化学需氧量0.521吨/年、氨氮0.07吨/年、二氧化硫0.48吨/年、氮氧化物0.441吨/年。项目新增污染物总量在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内调剂。
五、经技改,本项目大气防护距离按照环评测算结果确定。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六、项目应落实环保管理机构,建立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措施。
七、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请瑞安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试产前须向我局进行试生产备案,在试生产三个月内,应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八、项目的建设规模、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须按规定另行环评审批。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0日
 
 
 
抄送:瑞安市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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