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恒星电子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5-04-16 15:52: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5﹞019号
 
关于温州市恒星电子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恒星电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写的《温州市恒星电子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编号:2014795)、专家评审意见、瓯海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和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投诉,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专家评审意见、瓯海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废水及电镀废气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新建项目相关标准,废水中锡参照上海市制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排放限值,氨氮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CODcr等指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废气排放和电镀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限值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相关规定,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内容。
三、项目位于瓯海区郭溪街道繁华西路13号,改扩建后形成年产10.2万平方米单、双面线路板的生产规模,核定配套电镀容量12320升。具体内容和周边环境见环评报告书。
四、项目生产废水分为电镀废水、化镍金废水、蚀刻漂洗废水、显影退膜废水、退锡废水、各工序清洗废水等,须合理布置生产车间,并落实完善的废水收集系统,按环评要求分类分质收集处理。车间内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实施干湿区分离,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纳管排放至温州市西片污水处理厂。
五、落实酸雾、蚀刻废气、喷锡废气、有机废气、钻孔粉尘等废气处理设施,对应废气特点分别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治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
六、落实环评中相应降噪、消声措施,使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七、电镀污泥、蚀刻废液和废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要求予以妥善贮存、处置。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
八、本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根据环评测算结果执行,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九、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建立长效管理体制,确保有关环保措施发挥环保效益。须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十、积极做好清洁生产工作,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2.553吨/年、氨氮0.340吨/年,氮氧化物0.0344吨/年、VOCs0.576吨/年,新增部分排污总量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其他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评提出的总量指标。
十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由瓯海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试生产后,须按规定报我局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16日
 
 
 
 
 
 
抄送:瓯海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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