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5年度温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时间:2015-04-01 9:39: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字号:[ ]


各县(市、区)环保局、经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点击下载:温环发〔2015〕35号 关于公布2015年度温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doc》,全面实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 号)等文件,现公布我市2015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共65家,见附件1),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一、各地环保、经信部门要及时将此通知转给辖区内的各有关企业,并督促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文件下发后一个月内,各地要在媒体上公布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及超标、超总量、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公布格式见附件2)。

三、企业在名单公布后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于2015年11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将审核报告及验收会议纪要报所在地环保和经信部门备案。为方便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可委托经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公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时,必须将污染物削减作为首要目标;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当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清洁生产方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低毒无害原料的替代,以及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措施,应当满足环境管理的要求。审核过程中必须有环保专家参与,对其中的高耗能企业,必须有能源专家参与。

五、各地要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完成辖区内重点企业两年一轮、三年一轮、五年一轮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电镀企业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1〕67号)要求,实施两年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六、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和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和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要求开展审核工作,确保清洁生产审核真正起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作用。

七、各地环保、经信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2号)和节能工作的相关要求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列入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并于次年3月完成相关评估验收工作,并提供评估报告。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评估验收费用由财政环保专项等资金支付。

八、各地要做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统计汇总工作,按月报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展情况表,按季报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情况汇总表,同时要及时报送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和验收文件。

九、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不报告的企业,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1、2015年度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2、2015年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产排污

状况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3月27日       


点击下载:温环发〔2015〕35号 关于公布2015年度温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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