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家禽屠宰场迁建安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5-03-02 10:58: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5﹞011号
 
关于温州市家禽屠宰场迁建安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禽业分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温州市家禽屠宰场迁建安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环评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以及鹿城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的基本结论,环评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认真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上戍乡外垟村,项目设计屠宰家禽数量为219万只/a,其中活鸡146万只/a、活鸭、活鹅73万只/a,总用地面积为8763m2,总建筑面积为6482.57m2。项目具体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建设内容见环评报告书。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与生产废水一起纳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规定的一级标准值后排入瓯江。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和焚烧炉烟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1-2001)。其它排放生产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改扩二级标准”。项目待宰圈及屠宰间等排放的恶臭气体应执行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关于车间内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规定,厂界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厂界标准值。本项目不再设锅炉。
本项目东南北侧声环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对应标准,即等效声级Leq昼间65dB,夜间55dB。西侧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对应标准,即等效声级Leq昼间70dB,夜间55dB。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内容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一般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内容。
四、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氨氮、SO2、NOx控制值为3.32t/a、0.71 t/a、0.014 t/a、0.013t/a,本项目COD、NOX和SO2排污量可从温州菜篮子肉类联合屠宰有限公司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中予以调剂,实现平衡,氨氮需另行通过交易购买。
五、根据项目环评测算,本项目不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六、项目应制定环境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报鹿城区环保局备案。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设立事故应急池,确保环境安全。
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日常环境管理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请鹿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后,须经鹿城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15日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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