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
关于受理乐清市看守所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 ||||
|
||||
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环保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委托温州等五市环保局负责颁发部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的规定,乐清市看守所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乐清市看守所 建设地点:乐清市城东街道半沙村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III类射线装置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如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7-88367805 传真: 0577-88362416 E-Mail:wzhbfsc@163.com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