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核心片区洪殿单元C-02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5-10-29 14:41: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5﹞067号
 
关于温州市核心片区洪殿单元C-02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意见的函
 
温州市公共建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核心片区洪殿单元C-02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基本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位于温州市核心片区洪殿单元C-02地块,总用地面积17734.5m2,建筑面积67444.64m2(其中地下建筑面积19272.84 m2),项目拟建5幢住宅(编号为1#~5#),1幢物业用房(编号为6#)及附属一层商业用房(商业用房不设餐饮娱乐项目,商业用房为沿街商铺)。项目周边情况及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报告表。
三、本项目要求雨污分流,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接市政污水管排入中心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地下室车库废气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相关标准,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产生的废气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其中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按林格曼黑度1级执行。
项目西侧边界临民航路及瓯越大桥引桥一侧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其他三侧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相应标准。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建筑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进行。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日常环境管理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请鹿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后,须经鹿城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9日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9日印发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