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江滨分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5-10-28 14:20: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5﹞066号
 
关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江滨分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你单位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江滨分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选址于鹿城区江滨中路万盛锦园1-5幢109室。提供门诊治疗服务,不开展手术治疗,不设置病床。项目租用现有非居住建筑作为营业用房,租赁建筑面积585.06m2,设置14张牙椅。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报告书。
三、本项目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分流处理,医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水质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万盛锦园已有化粪池预处理,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处理。
大气污染物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医疗废物及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专门处理。项目如含放射性辐射设备,须按规定另行报批。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期和营运期日常环境管理由鹿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后,须经鹿城区环保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8日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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