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利达(平阳)明胶有限公司老厂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5-10-26 14:24: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5﹞065号
 
关于嘉利达(平阳)明胶有限公司老厂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嘉利达(平阳)明胶有限公司:
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写的《嘉利达(平阳)明胶有限公司老厂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你公司申请报告(承诺书)、专家评审意见、由省卫计委、省环保厅、平阳县人民政府共同确认的卫生防护距离意见、平阳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均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的规定,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平阳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
项目建设地址位于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拆除老厂原有部分建筑物,新建生产车间、成品仓库等,新增计容建筑面积13323m2,同时引进切皮机、挤胶机、粉碎机等先进设备,配套相关公用设施,形成年产4500吨明胶生产能力,副产品为工业油脂。具体建设内容和周边环境见项目环评报告书。
二、环境质量标准
1.鳌江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质标准。
2.项目周边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NH3、H2S、HCl等特殊污染物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
3.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2类标准,北侧临104国道执行4a类标准。
三、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标准:
1. 项目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自行处理达标后排放鳌江。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相关标准。
3.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
4.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北侧临104国道执行4类标准。
5、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内容,按环评要求妥善贮存、处置。
四、根据环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90吨/年、氨氮13.5吨/年、二氧化硫34.56吨/年、氮氧化物22.97吨/年。
五、原材料采用生鲜皮,采用冷库储存,不得露天堆放;生产过程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恶臭的环节、区域,采用密闭集气的方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六、本项目大气防护距离按照环评测算结果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按照环评单位测算和省卫计委、省环保厅、平阳县人民政府共同确认的防护距离执行。
七、项目应落实环保管理机构,建立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措施。按环评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八、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其配套的治理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试生产后须报我局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九、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6日
 
抄送:平阳县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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