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西片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及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5-10-23 15:42: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5﹞063号
关于温州市西片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及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创源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浙江大学编制的《温州市西片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及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鹿城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温鹿环建[2015]79号)、专家评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和《温州市级投资项目模拟审批暂行办法》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模拟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的规定,同意该项目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你单位应予以落实。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温州市西片污水处理厂厂内(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卧旗山东侧湾儿山路38-1 号)。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预处理系统扩建及改造、CAST生物反应池改造、脱水机房扩建、鼓风机房扩建、出水泵房扩建、新建多级AO生物处理系统、新建周进周出矩形沉淀池、新建磁沉淀池和纤维转盘滤池、新建加氯加药间及消毒接触池。具体建设内容和四至环境见项目环境影响预评价报告。
三、本项目设计进水水质CODCr≤270mg/L,BOD5≤120 mg/L, SS≤160 mg/L, NH3-N≤40 mg/L,TN≤50 mg/L,TP≤6 mg/L。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2002)中一级A标准,排入瓯江。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的二级标准,污染源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的二级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有关规定,送至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泥综合利用热电工程焚烧处置。
厂界噪声控制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 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应标准。
四、经技改,本项目大气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按照环评测算结果执行,请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
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请鹿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试产前须向我局进行试生产备案,在试生产三个月内,应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六、项目的建设规模、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须按规定另行环评审批。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3日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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