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安市江南印染有限公司整治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5-01-08 9:18: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5﹞002号
 
关于瑞安市江南印染有限公司整治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瑞安市江南印染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瑞安市江南印染有限公司整治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瑞安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专家评审意见、瑞安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铁炉村,按照印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要求,原地整治提升。整治提升后生产规模为年染色鞋材布3000万米、针织布2400吨、染纱1000吨、年水洗成衣500万件,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周边环境见环评报告书。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废水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表2直接排放标准。
在用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Ⅱ时段标准,2016年7月1日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中相关限值,烟囱高度不低于40米,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定型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四、你单位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中的印染企业综合整治验收标准,做好污染防治、清洁生产、环境应急建设等各项工作。项目生产废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回用,项目重复用水率不低于50%,剩余生产废水须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五、印染定型机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置后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定型废气收集废油须回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防止二次污染。污水处理产生恶臭气体的构筑物加盖密封,废气收集后经处理排放。
六、按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建立完善的沟通和应急响应机制,发生事故和数据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规范污染处理、排放口及在线监测等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七、落实环评中相应降噪、消声措施,使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须按环评要求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
八、须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按印染行业整治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
九、项目污水排放总量不超出165000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CODcr13.20吨/年,氨氮1.65吨/年,二氧化硫16.20吨/年,氮氧化物11.43吨/年,其中氮氧化物指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十、根据项目环评测算,本项目不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十一、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二、项目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日常环保管理工作请瑞安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试生产三个月内,应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6日
 
 
 
 
 
 
 
 
 
 
 
 
抄送:瑞安市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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