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5-01-08 9:15: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4﹞095号
 
关于温州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温州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2014718号)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选址于温州市鹿城区里垟村过境公路南侧,拟在温州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西侧车间新增2 条环保检测线,新增日检车辆数约为150 辆,总职工人数不变,具体建设内容见环评报告表。
三、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生活废水经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接市政污水管网送至中心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检测过程中排放的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新污染源二级标准。工作场所空气中二氧化氮、一氧化氮、二氧化硫容许浓度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中的相关标准。
项目东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其余方位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以及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由鹿城区环保局负责。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30日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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