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三溪片区瓯海中心南单元E-07a地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5-01-22 15:19: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5﹞003号
 
关于温州市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三溪片区瓯海中心南单元E-07a地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由浙江商达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三溪片区瓯海中心南单元E-07a地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基本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位于温州市三溪片区瓯海中心南单元E07a地块,总用地面积26630.29m2,拟建总建筑面积109108 m2,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79799m2(包括住宅建筑面积为75510 m2、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约3200m2,物业管理用房约559m2,配套用房530m2),地下总建筑面积29309m2,项目周边情况及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报告书。
三、本项目要求雨污分流,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接市政污水管排入西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商业用房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相应标准。
四、本项目餐饮用房待具体餐饮项目明确后,另行编制环评报批。项目须预留通至楼顶的内置专用餐饮油烟管道以及餐饮废水隔油池安装位置。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建筑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进行。
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日常环境管理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请瓯海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后,须经瓯海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8日
 
 
 
 
 
 
 
 
 
 
 
抄送:瓯海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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