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制剂厂新产品规模化扩产及易地技改项目和年产
12000吨对乙基酰氨基酚直压颗粒技改项目
作出验收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为2014年9月23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7-88902728(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577-88926386
通讯地址:温州市惠民路审批中心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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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剂厂新产品规模化扩产及易地技改项目和年产12000吨对乙基酰氨基酚直压颗粒技改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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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验[2014]043号 |
2014年9月23日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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