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五合印染有限公司 整合提升项目阶段性竣工 作出验收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为2014年9月23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7-88902728(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577-88926386 通讯地址:温州市惠民路审批中心环保窗口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时 间 | 全 文 | 关于温州五合印染有限公司整合提升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温环验[2014]044号 | 2014 年9月23日 ?xml:namespace> | 见附件 |
20149235103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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