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监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4-09-01 9:12: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4﹞064

 

温州市监管中心项目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公安局:

你单位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温州市监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专家评审意见,要求建设单位予以落实。

二、工程选址在永嘉县乌牛街道岭下工业区的LX02-15-a 地块,用地面积约174675.4 m2,建设内容包括温州市看守所(含武警中队)、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公安医院、警犬基地等。看守所设计规模按2000 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按800 床位,拘留所按500 人,公安医院按200 床,武警中队营房按60 人,警犬基地按80 犬。总建筑面积114560 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99560 m2 (其中看守所50325 m2、强制戒毒所17500 m2、拘留所10545 m2、公安监管医院 15200 m2、武警中队营房3900 m2、警犬基地2090 m2)、地下建筑面积15000 m2项目周边情况及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报告书。

三、本项目运营期须对各类污水进行分质分类处理,食堂废水须先经隔油处理,生活污水需经过化粪池停留处理,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废须经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的预处理标准;全部预处理废水进入江东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排放。在江东污水处理厂及项目配套污水管网建成投用后,项目方可营运。

食堂油烟经净化后经内置专用烟道通向楼顶排放,油烟排放标准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相应标准项目污水处理站废气应集中收集处置,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发电机燃油废气经专用烟道至楼顶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非甲烷总烃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新建锅炉燃油标准,同时满足排气筒不低于8m,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医疗废物按《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规定执行,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医院废水处理站污泥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污泥控制与处置要求,经消毒处理后应按危险废物处理要求,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筑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进行。

五、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由永嘉县环保局负责。

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建成后,须经永嘉县环保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抄送:永嘉县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8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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