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鸿键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4-09-01 9:12: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4﹞065

 

温州市鸿键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鸿键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浙江大学编写的《温州市鸿键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专家评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和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投诉,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专家评审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一期生活污水依托温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瓯江,二期生产和生活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相关规定(二 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内容。

三、项目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外垟村,租用温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的空地,一期总投资500万元,总用地面积2000m2,年周转废铅酸蓄电池8万吨(其中5万吨含铅酸废液,3万吨干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3000吨;二期总投资1000万元,扩增用地面积2000 m2,增设含铅酸蓄电池拆解和废电解液处理。具体内容和周边环境见环评报告书。

四、二期生产废水主要是废电解液、各类清洗水、地面及车辆冲洗水,并须按环评要求收集初期雨水,含铅废水(废电解液及相关清洗水、初期雨水)经配套的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部分回用后与其他生产废水纳入铝氧化基地污水处理设施一并处理再纳管排放,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纳管排放至轻工园区污水处理厂。

五、落实储油库油气回收、硫酸雾、铅尘等废气处理设施,对应废气特点分别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治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

六、落实环评中相应降噪、消声措施,使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七、本项目收集、运输、贮存过程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HJ519-2009)的有关要求进行。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

八、根据环评测算,本项目设250m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不得规划学校、医院、住宅等敏感建筑,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九、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建立长效管理体制,确保有关环保措施发挥环保效益。须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贮存点应有耐酸地面隔离层和足够的废水收集系统,并根据环评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池,一期项目收集的事故性废液须交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

十、本批复主要针对一期项目,二期项目须在铝氧化基地建成运行后方可建设,建设时及时向鹿城区环保局报告,视情况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十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其配套的治理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试生产后,须按规定报环保部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一期项目三同时验收工作由鹿城区环保局负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828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8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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