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差别化共聚尼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4-08-08 17:24: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4﹞061

 

关于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差别化共聚尼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编写的《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差别化共聚尼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申请报告、瑞安市环保局初审意见(瑞环建[2014]87号)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瑞安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可作为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本项目租用瑞安经济开发区华峰新材料公司厂房,总用地面积3985m2,建筑面积14562.06m2。技改项目年新增3万吨差别化共聚尼龙产能,技改后集团形成年产7万吨尼龙生产能力。同时新增2台6MW生物质导热油炉。主要原辅材料、生产设备及经济技术指标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所在飞云江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特征污染物己二胺参照前苏联居住区最高容许浓度0.001mg/m3;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区标准,临滨江大道一侧执行4a类标准。

三、项目污水经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纳入瑞安市江北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生产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特征污染物己二胺按环评计算,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0.004 mg/m3,有组织排放浓度为33.75mg/m3

生物质导热油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新建燃煤锅炉标准。

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临滨江大道一侧执行4类标准。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13)。

四、经环评测算,本项目不设大气防护,其他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你公司、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本项目投产后,你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cr2.86吨/年,氨氮0.383吨/年,二氧化硫5.174吨/年,氮氧化物38.41吨/年其中本项目新增排放量CODcr1.44吨/年,氨氮0.193吨/年,二氧化硫2.454吨/年,氮氧化物4.91吨/年,均由你公司初始排污权中调剂。VOCs(己二胺)排放总量0.209吨/年。

六、项目应落实环保管理机构,建立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措施。

七、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请瑞安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试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应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八、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87

 

抄送:瑞安市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8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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