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上陡门浦公园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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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建﹝2014﹞044号
关于温州市上陡门浦公园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温州市上陡门浦公园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2014261号)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了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选址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B-37地块内,南靠江滨中路,东邻上陡门浦(黎明水闸),北靠望江路(即瓯江路),西邻上陡门路,总用地面积32075.8平方米(折合48.11亩),地上建筑面积2776平方米,道路广场硬地铺装面积7835平方米,绿地面积22463平方米。东区用地面积约为25584.5平方米,西区用地面积约为6491.3平方米,东区主要建设公园景观绿化、广场、公园配套、地面停车场等,西区主要建设公园配套商业、公厕等。具体建设内容见环评报告。 三、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营运期废水须经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接市政污水管网输送至中心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淤泥开挖,垃圾收集点、公厕产生的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 淤泥开挖产生的固废底泥参照执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的相关标准。 项目南、北边界沿交通干道侧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的4类标准,其余区域执行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筑垃圾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产生淤泥土方用于工业用地等建设用地,不得回填于耕地、果园等农业生产用地。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施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由鹿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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