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水36-1气田项目终端配套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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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建﹝2014﹞042号
关于丽水36-1气田项目终端配套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丽水作业公司: 由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编制的《丽水36-1气田项目终端配套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咨询会专家评估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洞头县霓屿街道南山自然村。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2000吨级油品码头一座(结构按3000吨级设计),泊位长度120米,年设计通过能力45.8万吨。具体建设内容及环保措施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本项目要求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生产污水和施工期生活污水纳入气田终端厂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排放;船舶污水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回收处理。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相应标准。 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四、根据环评测算,本项目不设大气防护距离。 五、项目应落实环保管理机构,加强风暴潮、溢油等事故风险管理,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污染事故防范措施。 六、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请洞头县环保局负责。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扬尘、废气、噪声、废水、泥浆、固废的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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