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2,3-二氰基丙酸乙酯农药中间体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4-06-11 15:29: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4﹞041

 

关于温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2,3-二氰基丙酸乙酯农药中间体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

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写的《温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2,3-二氰基丙酸乙酯农药中间体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有关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均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可作为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该公司原审批年产1.13万吨橡胶促进剂,有M,DM,CBS,NOBS,NaHS等产品。本次技改,停产M,CBS,NOBS,NaHS等产品,保留 DM生产,年产3500吨。新增1500吨2,3-二氰基丙酸乙酯农药中间体,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文件。

三、项目生产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排放瓯江。

生产废气和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DMF排放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的有关规定执行。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Ⅱ时段标准。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危险废物须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四、你公司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中的化工企业综合整治验收标准,做好污染防治、清洁生产、环境应急建设等各项工作。

五、你公司原许可排污总量为:废水量12万吨/年,CODcr12吨/年,氨氮1.8吨/年,二氧化硫28.5吨/年,氮氧化物14.61吨/年。本次技改后,上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出原许可总量范围,VOCs排放量14.98吨/年。

六、根据项目环评测算,本项目不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及其他各类防护要求,请建设单位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落实。

七、项目应落实环保管理机构,建立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措施。

八、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请鹿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建成后三个月内,应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九、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516日印发

                           2014年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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