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石化温州灵昆油库及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时间:2014-06-11 15:27: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4﹞036

 

关于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石化温州灵昆油库及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审批意见的函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大学编制的《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石化温州灵昆油库及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投诉,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选址于灵霓北堤浅滩水闸东侧,堤坝外侧海域建设;总用地面积为17.67公顷,总设计罐容50万m3,其中一期设计罐容20万m3(汽油10万m3,柴油10万m3),相应的配套Φ406*7.1输油管道约5公里及其他配套设施,具体建设内容见环评报告。配套的码头工程另行编制环评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三、项目施工期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有关措施,同时认真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须经沉淀处理(机械设备冲洗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和除尘用水;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施工方式,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噪声控制;对易起尘的建筑材料加盖篷布或实行库内堆放,施工场地配备洒水车,对施工道路、物料堆场定期洒水抑尘。

四、营运期含油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须经收集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接市政污水管网送至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含油废水、初期雨水的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能力不低于50m3/d,你公司须加强与瓯江口新区及有关单位的衔接,确保本项目投运前具备污水纳管条件。储油罐区、发油区、输油泵区等应设置集油沟、围堰,收集含油污水至污水处理系统。做好罐区地面防渗和油罐、管道防腐防渗措施,确保地下水不受污染。

项目建设900 m3/h油气回收设备1座,配套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管道,排放口距地平面高度不低于4m。废气排放厂界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按《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和《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的要求进行油气回收,符合规定的排放浓度、处理效率和压力变动限值。

做好高噪声设备消声、减振及合理布局,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罐渣、废油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采用先进清罐工艺,减少罐渣量,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及时清运。

五、根据环评测算,本项目不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六、制定完善库区、管线等风险点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落实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七、项目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其配套的治理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向我局申报试生产手续,试生产三个月内,报我局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326

 

抄送:瓯江口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3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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