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龙湾分输站至市区东门站联络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4-06-11 15:25: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4﹞032

 

关于温州市龙湾分输站至市区东门站联络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燃气有限公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温州市龙湾分输站至市区东门站联络线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该工程燃气管线总长为1.246km,由龙湾分输站出站后敷设路由主要沿瓯江路、纬二路敷设至市区东门站,天然气高压管道(设计压力4.0MPa),管径为DN600。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见环评报告。

三、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规范设计、施工。营运期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落实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运行安全。

四、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日常环境管理请龙湾区环保局负责。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应标准。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筑、清淤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须向当地环保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成后,须经龙湾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326

抄送:龙湾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3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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