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新院区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4-06-11 15:23: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4﹞027

 

关于温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新院区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你单位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温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新院区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瓯海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工程选址在建于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学士前村。用地面积为34113m2,总建筑面积66759.20m2,地上建筑面积52636.38m2,地下建筑面积13599.63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住院楼、医疗门诊楼、后勤楼、地下室等,拟建床位数800张,包括精神专科床位600张(含自愿戒毒床位100张)、综合性床位200张(用于精神专科以外的普通疾病救治,不涉及传染病床位)。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报告书。

三、本项目运营期对院区各类污水进行分质分类处理,食堂废水须先经隔油处理,医院后勤职工的生活污水需经过化粪池停留处理,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须经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的预处理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输送至西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实验室废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厨房油烟经净化后经烟道通向楼顶排放,油烟排放标准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相应标准;发电机燃油废气经专用烟道至楼顶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非甲烷总烃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医疗废物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专门处理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筑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进行。

五、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由温州市瓯海区环保局负责。

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建成后,须经温州市瓯海区环保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326

抄送:瓯海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3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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