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杨府山城市公园南次入口立体车库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
时间:2014-06-11 15:22: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4﹞023

 

关于温州市杨府山城市公园南次入口立体车库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你单位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温州市杨府山城市公园南次入口立体车库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选址于温州市杨府山公园南次入口处,总用地面积约4084.40m2,建筑面积约1469.75m2,拟建车库为地上单层建筑,建筑高度13.750m(屋顶平面到室外地坪),采用6层机械停车,其中机械车位303个,室外候停车位60个(含无障碍车位8个),共容纳泊车363辆,南侧分别设置入口和出口,与学院东路相衔接。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见环评报告。

三、本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统一纳入市政污水管网输送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非甲烷总烃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南侧临学院路30m范围内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的4类标准,其余执行2类标准;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

四、项目建设期日常环境管理请鹿城区环保局负责。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应标准。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筑、清淤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方可进行。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成后,须经鹿城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224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224日印发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