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瓯海东风塑料助剂厂年产3000吨塑料助剂迁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
|
||||
温环建﹝2014﹞024号
关于温州市瓯海东风塑料助剂厂年产3000吨塑料助剂迁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瓯海东风塑料助剂厂: 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写的《温州市瓯海东风塑料助剂厂年产3000吨塑料助剂迁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有关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办理环保审批相关手续的函》(温瓯政函〔2013〕94号)、瓯海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温瓯环建[2014]31号)均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瓯海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可作为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原址瓯海经济开发区慈湖工业区22号,现搬迁至瓯海区仙岩工业区沈东路96号,设计年产钡锌膏800吨、增光剂200吨、重芳烃增塑剂2000吨,配套建设75万大卡生物质导热油锅炉1台,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文件。 三、项目不产生生产污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接管排入仙岩处理厂。 生产废气和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燃气锅炉二类区二时段标准。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Ⅲ类标准。 危险废物须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四、你公司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中的化工企业综合整治验收标准,做好污染防治、清洁生产、环境应急建设等各项工作。 五、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2.21吨/年,氮氧化物1.33吨/年,由企业自行平衡解决。 六、根据项目环评测算,本项目不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及其它各类防护要求,请建设单位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落实。 七、项目应落实环保管理机构,建立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措施。 八、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请瓯海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九、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3月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