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中心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4-06-11 15:20: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4﹞020

 

关于温州市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中心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人民医院:

你单位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中心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租用温州市疾病预防中心位于温州市鹿城区飞霞桥路37号安信大厦2-4楼及5楼部分办公室,租赁建筑面积1800m2,有医务人员、后勤人员及行政人员共20人,主要开展尘肺作业、化学毒物作业、物理因素作业、电离辐射作业等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同时开展公共、食品、药业从业人员健康证体检业务。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报告

三、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废水经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再进入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处理。医疗废水统一收集后运至温州市人民医院统一处理。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医疗固废暂时贮存执行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专门处理。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由温州市鹿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须经温州市鹿城区环保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217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2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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