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市政养护及建材物流基地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4-06-11 15:17: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4﹞012  

 

关于温州市市政养护及建材物流基地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温州市市政养护及建材物流基地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选址于温州市灵昆岛灵昆镇北段村(灵昆岛控制性详细规划P-03c地块),总用地面积约88664m2(折合133.0亩),其中生产配套服务区31077.2m2、码头配套服务区26796.2m2,拟建计容建筑面积31972.6m2。主要从事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生产,生产规模为年产沥青混凝土混合料30万吨。具体建设内容和周边环境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干燥筒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1997年1月1日后新改扩建的二级标准,导热油炉燃油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Ⅱ时段规定标准。项目食堂油烟废气排放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关标准,其它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新污染源大气排放二级标准。

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纳管,最终进入瓯江口新区西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后排放瓯江。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一般工业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     

四、沥青拌和站干燥筒废气经自配重力除尘和布袋除尘器二级除尘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油烟废气通过不低于8m的烟囱高空排放。食堂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经过专用烟囱引至楼顶排放。   

要做好物料运输装卸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对物料传送带进行封闭,减少粉尘排放。限制运输车辆车速,减少车辆扬尘,生产作业场地定时洒水抑尘,加强场地的清扫工作。沥青储罐、成品料储存处应加强密闭保管,使用后及时加盖密封。

五、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高噪声设备应尽量避免在夜间作业。

六、项目废石料收集后破碎,重新用于生产。除尘灰收集后与石粉一同用于生产。滴漏沥青和拌和残渣收集后重新用于生产。

七、认真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八、根据环评测算,本项目不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沥青混凝土生产基地与原料堆场位置应与西侧面粉公司距离不低于100米,同时在西侧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九、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本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日常环境管理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请瓯江口新区环保分局负责。项目建成后,须经瓯江口新区环保分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月6

抄送:瓯江口新区环保分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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