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印刷物资综合市场环境影响
时间:2014-06-11 15:17: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4﹞014

 

关于温州市印刷物资综合市场环境影响

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农业农村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温州瑞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印刷物资综合市场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选址于鞋都三期单元岩门街坊A-04地块,总用地面积27432.6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1333.72平方米,拟建设交易市场和办公楼。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见环评报告。

三、本项目运营期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会同其他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统一纳入市政污水管网输送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厨房油烟经净化后通向楼顶排放,油烟排放标准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相应标准;发电机燃油废气经专用烟道引至市场楼顶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非甲烷总烃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噪声排放东侧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的4类标准,其余三侧执行2类标准;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餐厨垃圾、废油脂应按照《温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进行妥善存放和收集、处理。

四、项目建设期日常环境管理请鹿城区环保局负责。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应标准。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筑、清淤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方可进行。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成后,须经鹿城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月9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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