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标集团有限公司电镀车间整治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4-06-11 15:14: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4﹞006号

 

关于瑞标集团有限公司电镀车间整治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瑞标集团有限公司:

你厂的申请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瑞标集团有限公司电镀车间整治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编号2013743号)、专家评审意见及瑞安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瑞环建〔2013〕259号)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瑞安市北工业园区,本项目在主要整改内容是淘汰大部分手动生产线,更换为自动生产线,整改后镀槽总容量16.8万升。具体建设内容、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见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执行标准:

生产废水近期处理达标后就近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标准;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瑞政函[2013]29号)要求,2014年年底前你公司污水必须纳管排放,特征污染物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标准,其他指标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

车间有组织排放废气(酸雾) 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相关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四、你公司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1〕67号)中的电镀企业综合整治验收标准,做好污染防治、清洁生产、环境应急建设等各项工作,具体包括:

(一)车间内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实施干湿区分离。排水管道应有防腐蚀、防沉降、防折断措施。生产车间内废水必须进行分质、分流,工艺废水管线采取明管套明沟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废水排放口设置要标准规范,并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等设备。

(二)采用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型清洁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50%。

(三)车间产生的酸雾等大气污染物的工艺装置应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四)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电镀污泥、电镀槽渣、退镀液等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五)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污染事故防范措施。

(六)按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五、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要求,2014年年底前你公司污水必须纳管排放。到期如不能纳管排放,由瑞安市政府负责对你公司电镀车间实施停产关闭,在污水纳管之前不得生产。

六、项目生产废水排放量62985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为:CODcr 5.039吨/年,氨氮0.945吨/年,总铬0.064吨/年等,均在原许可排放总量之内。

七、根据项目环评测算,本项目不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八、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若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评。

九、你公司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日常管理工作请瑞安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试产前须向我局申请办理试生产手续,在试生产三个月内,应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月2日

抄送:瑞安市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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