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安市洪泰化纤有限公司印染车间整治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4-06-11 15:13: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4002

 

关于瑞安市洪泰化纤有限公司印染车间整治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瑞安市洪泰化纤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写的《瑞安市洪泰化纤有限公司印染车间整治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专家评审意见、瑞安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和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投诉,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专家评审意见、瑞安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工业区,主要从事弹力低弹丝的有色染整加工,产品主要用于服装、鞋带等针织行业,企业现状年产鞋带70吨、有色涤丝4500吨,染缸数量为23台、容量为2650千克。通过本次项目整治提升,企业染缸数量、容量及生产规模均保持不变具体建设内容和周边环境见环评报告书。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废水近期就近排放,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表2标准;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瑞政函[2013]29号)要求,2014年年底前你公司污水必须纳管排放,废水排放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间接排放标准。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燃煤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Ⅱ时段标准。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四、项目设6吨/小时燃煤锅炉1台,燃煤烟气须经多管除尘+双碱脱硫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35米的烟囱排放。

五、你公司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中的印染企业综合整治验收标准,做好污染防治、清洁生产、环境应急建设等各项工作。项目生产废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回用,项目重复用水率不低于50%,回用水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09)中表13的相关标准。

六、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要求,2014年年底前你厂污水必须纳管排放。到期如不能纳管排放,由瑞安市政府负责对你厂印染车间实施停产关闭,在污水纳管之前不得生产。

七、项目污水排放总量不超出58566吨/年,近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CODcr4.69吨/年,氨氮0.59吨/年,不得超出瑞安市环保局初始排污权核定总量范围。

八、根据环评测算,本项目不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九、你公司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日常管理工作请瑞安市环保局负责。其配套的治理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向我局申报试生产手续,试生产三个月内,报我局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月2

 

 

 

 

 

 

 

抄送:瑞安市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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