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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分输站至市区东门站联络线工程
温环建〔2014〕032号
2014年3月27日
见附件
公告期为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4月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温环建032—温州市龙湾分输站至市区东门站联络线工程.doc(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