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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中心新建项目
温环建〔2014〕6号
见附件。
公告期为至(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温环建020—温州市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中心新建项目.doc(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