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废活性炭活化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4-12-01 16:38: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4﹞089号
 
关于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废活性炭活化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的函
 
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写的《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废活性炭活化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的申请报告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公司总部位于温州市经济开发区衢江路208号,本项目利用厂区东南面原有法莫替丁空置车间进行生产。企业拟引进国内首创的圆筒式流动气体活化炉对废炭进行活化,该工艺以高温空气加热蒸汽为活化剂,不添加任何活化化学药剂。具体建设内容见环评报告。
三、项目附近地表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
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
声环境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和4a类标准。
四、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三级标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总磷纳管标准限值执行浙江省《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颗粒物以及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余热锅炉产生的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的二类区Ⅱ时段标准,烟尘和SO2分别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和表4中的二级排放标准,NOX废气排放标准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表 2 燃气锅炉Ⅱ时段排放标准。
噪声排放分别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和4a类标准。
危险废物须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置,危险固废堆放场所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五、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下:废水排放量318.9t/a、COD0.032t/a、NH3-N0.008t/a、SO20.012t/a、NOx0.056t/a。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今后企业若生产技改,如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染因子未突破总量控制指标,不再进行环评审批,相关手续报我局和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六、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请开发区市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产3个月内应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28日
 
 
 
 
 
 
 
 
 
 
 
 
 
抄送:开发区市政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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