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拟建年产30万方预拌混凝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4-11-05 10:52: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4﹞083号
 
关于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拟建年产30万方预拌混凝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由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拟建年产30万方预拌混凝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凤胜村。主要建设内容为:2条智能化混凝土搅拌生产线,设计年产量30万方商品混凝土。具体周边环境、建设内容及环保措施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排放,远期纳管后按三级标准排放。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相应标准;
废气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相关标准。
四、根据环评测算,本项目不设大气防护距离,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请瑞安市环保局负责。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扬尘、废气、噪声、废水、泥浆、固废等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须经瑞安市环保局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27日
抄送:瑞安市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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