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鸿升集团有限公司全自动电镀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4-11-20 15:50: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4﹞088号
 
关于温州鸿升集团有限公司全自动电镀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鸿升集团有限公司:
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写的《温州鸿升集团有限公司全自动电镀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单位的申请报告、和开发区市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 温开政环〔2014〕115号 )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选址龙湾区海城街道洁具基地海工大道558号,本项目扩建镍、铬电镀容量30912升,全部为自动生产线。项目为你公司内部配套工程,新增电镀容量不得外加工,不得转让或市场买卖。具体建设内容见环评报告。
三、项目附近地表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Ⅳ类标准,纳污海域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四类标准。
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HCl、六价铬、氢氰酸等污染因子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和前苏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H245-71)。
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和4a类标准。
四、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电镀废水回用率须在50%以上,其余纳管至温州市东片污水处理厂处理,重金属和总氰化物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COD、石油类等执行东片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氨氮、总磷标准限值执行浙江省《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电镀车间废气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电镀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限值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相关规定;喷漆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和4a类标准。
危险废物须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置,危险固废堆放场所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五、燃煤锅炉待园区集中供热实施后应拆除淘汰,喷漆废气收集净化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六、项目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应急水池,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积极做好清洁生产工作,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1〕67号)中的电镀企业综合整治验收标准,做好各项工作。
八、根据环评测算,本项目不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九、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下:废水排放量81891t/a、COD8.18t/a、氨氮2.05t/a、总铜0.026t/a、总铬0.067t/a、总镍0.03t/a、总氰化物0.015t/a、 VOCs0.3302t/a。项目新增的COD、氨氮排放总量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其他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评提出的总量指标。企业污水排放应实行刷卡排污,今后企业若生产技改,如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染因子未突破总量控制指标,不再进行环评审批,相关手续报我局和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十、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请开发区市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产3个月内应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19日
抄送:开发区市政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19日印发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