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实施方案
时间:2014-11-20 10:16: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各县(市、区)、功能区环保局:    

根据《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苏环发〔2009〕23号)及环保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经市局2014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价权限

根据《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七条“长江三角洲地区各省辖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规定,由各县(市、区)、功能区环保局(以下简称各地环保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

二、指标体系

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评定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等级。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三、评价程序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采取以下程序:确定评价对象并公布——收集汇总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分析评价对象的行为信息——确定评价对象等级——告知评价对象初评结果——确定评价结果并公示——各地环保局发文确定评价结果并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联合发布。

四、评价对象

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县级以上(含)重点监控企业;

(二)重点行业内的企业,重点行业包括:电镀、线路板、印染水洗、有化学反应的化工、医药、造纸、制革、合成革、移膜革、食品加工,以及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四)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五)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六)当地环保部门认为应纳入评价的其他企业。

五、时间安排

每年度的1月底前,各地环保局应确定辖区内本年度评价对象的企业名单,并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同时报送市环保局。

每年度的3月底前,各地环保局根据规定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上一年度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确定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拟被评为红牌的企业当地环保局应送达书面告知书。各地环保局应以文件形式发布评价结果,同时上报市环保局。

六、企业环境问题整改

企业环境问题经整改达到要求后,自当年度的7月份起,可向环保局申请要求出具环境问题整改完成确认函企业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由各地环保局组织认定并出具确认函。需要市环保局出具的,由属地环保局将认定结果以文件形式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审核后出具确认函。但存在私设暗管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进行偷排等恶性违法行为的,或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的,不得出具证明。

七、处罚信息共享

市环保局法制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每年的1月份,向各地环保局通报上一年度行政处罚结果和监督性监测结果。

市环保局此前有关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的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温州市环保局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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