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清市永乐电镀城有限公司整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4-11-13 15:51: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4﹞087号
 
关于乐清市永乐电镀城有限公司整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乐清市永乐电镀城有限公司:
由浙江大学编写的《乐清市永乐电镀城有限公司整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单位的申请报告、承诺书和乐清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乐环规[2014]88号)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同意乐清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选址乐清市北白象镇项岙村,总用地10000平方米,本项目整治提升后电镀总容量8万升,全部为自动生产线。具体建设内容见环评报告。
三、项目所在永乐河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
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HCl、六价铬、氢氰酸等污染因子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和前苏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H245-71)。
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评价范围土壤参照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三级标准。
四、项目电镀废水中经离子交换-蒸发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电镀车间废气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危险废物须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置,危险固废堆放场所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五、项目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应急水池,加强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杜绝废水外排。
六、积极做好清洁生产工作,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1〕67号)中的电镀企业综合整治验收标准,做好各项工作。
七、项目监测管理要求:污水处理设施需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生产各项用水要安装专用水表;污水处理设施主要单元要安装专用电表;雨水排放口要安装流量、PH值、重金属、电导率在线监测系统;污水处理和生产车间运行生产记录要完善;项目所在永乐河上下游定期对河水作监测比对;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应对社会开放,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八、项目不设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九、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请乐清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产3个月内应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11日
 
 
 
 
 
 
 
 
 
 
 
 
 
 
 
抄送:乐清市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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