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城市中轴线D30、D32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4-11-13 15:45: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4﹞086号
 
关于温州市城市中轴线D30、D32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温州市城市中轴线D30、D32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编号:2014554号)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认真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选址于温州市城市中轴线D30、D32地块,项目总用地面积38323.9m2,总建筑面积162733m2 (含地上及地下建筑面积)。其中 D30地块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93715.0m2,地下建筑面积42689m2,共计136404m2。D32地块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21251.0 m2,地下建筑面积5078 m2,共计26329m2。建设内容包括住宅、商业(普通商业网点,不设餐饮)、地下室及配套工程等。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见环评报告。
三、项目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纳管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引至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处理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排放,其中氨氮纳管标准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中标准限值。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地下室车库废气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相应标准,柴油发电机尾气须经专用烟道引至高空排放。
本项目各幢建筑1-2层之间设有商业用房,其中面向府东路一侧商业用房边界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 dB(A);其余边界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本项目商业用房无餐饮功能,不得兴办餐饮项目。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筑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进行。
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鹿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后,须经鹿城区环保局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10日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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