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警部队温州市支队营房迁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4-10-23 15:24: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4﹞080

关于武警部队温州市支队营房迁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温州市支队:

你单位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竟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武警部队温州市支队营房迁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选址于瓯江口新区一期 G-05-13 地块,总用地面积50016.95 平方米,建筑面积22823 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21243 平方米,架空层1580 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警官备勤用房、机动车中队营房、勤务中队营房、军人公寓、后勤综合楼、卫勤保障楼、室外运动场及其他室外工程等。

三、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统一纳入市政污水管网输送半岛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若规划半岛污水处理厂滞后于本项目的建设,污水须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的城市绿化标准后用于区内绿化。

厨房油烟和发电机房尾气须经专用烟道净化后高空排放;油烟排放标准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大型标准。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筑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日常环境管理请瓯江口新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后,须经瓯江口新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23

抄送:瓯江口新区环境保护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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