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液化天然气(LNG)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4-10-23 15:22: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4﹞078

关于温州液化天然气(LNG)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

由北京飞燕石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写的《温州液化天然气(LNG)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可作为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包括码头及陆域形成工程、接收站工程和输气管道工程。码头和陆域形成工程以及接收站工程位于温州市洞头县小门岛北部。

码头工程近期接卸LNG 量为300万吨/年,水域相应建设可靠泊26.6万立方LNG船舶的码头1座和工作船泊位一座,并预留可向小型LNG船舶倒装LNG装船外运的功能。

陆域形成总面积65.1公顷,其中采用滩地回填形成面积20.3公顷,开山形成可利用场地面积36公顷,山体护坡占地面积8.8公顷。接收站工程在陆域形成工程基础上建设,建设规模为一期接收LNG 300万吨/年,设置4座20万立方米的LNG储罐,远期设计能力为1000万吨/年,远期工程建设将根据市场需求具体安排实施日期,本次评价的工程内容为一期工程。

气管线全长26.07公里,其中海底管道15.08公里,陆域管道10.99公里;沿线设置首站1座,乐清末站1座,阀室1座;管道设计输量为135亿立方米/年,管径为1016毫米,设计压力为10.0兆帕,一期输气规模为40.5亿立方米/年;管道首站与接收站合建,末站与甬台温管道乐清分输清管站毗邻建设。途经温州市洞头县小门岛和乐清市,管线自小门岛LNG接收站出站,经海域穿越,沿规划路网与拟建甬台温管线并行敷设,到达位于乐城镇东北方向的乐清末站。

主要原辅材料、生产设备及经济技术指标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项目评价范围内海域水质涉及一类、二类、四类 ,分别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中第一类、第二类、第四类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特征污染物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标准(单位mg/m3),具体标准限值见环评报告书;环境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根据环境功能区划执行相应的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见环评报告书。

四、本项目码头和接收站工程生活、生产废水近期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用槽车外运至大门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期排入港区污水处理厂。其中氨氮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气化单元排放的海水直接排海,控制海水温降不超过5℃,余氯<0.2mg/L。码头船舶舱底污水和船舶生活污水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1983)、《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及73/78 防污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码头、接收站及管道工程站场厂界无组织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4.0mg/m3

码头和接收站工程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乐清末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中的标准限值。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13)。

五、经环评测算,本项目不设大气防护距离,其他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你公司、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六、本项目投产后,你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氮氧化物0.0053t/a,二氧化硫0.0002t/a,化学需氧量2.93t/a,氨氮0.35t/a,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在试生产前应取得排污权指标。

七、项目应落实环保管理机构,建立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措施。

八、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请洞头县和乐清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应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九、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22

抄送:洞头县环保局 乐清市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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