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温州市滨江商务区桃花岛片区工业路市政工程
|
温环建〔2014〕074号
|
|
见批准项目公告
http://www.wzepb.gov.cn/list.asp?id=21225&tableid=txt
|
2
|
温州市滨江商务区桃花岛片区横向、纵向道路市政工程
|
温环建〔2014〕075号
|
|
见批准项目公告http://www.wzepb.gov.cn/list.asp?id=21226&tableid=txt
|
3
|
温州市滨江商务区桃花岛片区龙达路市政工程
|
温环建〔2014〕076号
|
|
见批准项目公告http://www.wzepb.gov.cn/list.asp?id=21227&tableid=txt
|
公告期为至(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