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向水厂厂间桥梁拆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3-09-25 14:41: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3﹞082

关于东向水厂厂间桥梁拆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来水分公司:

你单位要求审批的报告(温公用[2013]253号)、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东向水厂厂间桥梁拆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2013674号)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选址于温州市锦绣路412号温州市东向水厂内,具体位于吕浦河与流经厂区河流交汇口处,为拆除原有桥梁重建,属于原拆原建工程,桥梁全长30.10m,采用3跨简支梁桥结构,具体建设内容见环评报告。

三、项目建设期日常环境管理请鹿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筑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中的相应标准。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以及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由鹿城区环保局负责。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9月25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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