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阳县水头皮革基地整治项目(浙江宝瑞皮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3-09-18 14:12: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3﹞073

关于平阳县水头皮革基地整治项目(浙江宝瑞皮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批意见的函

浙江宝瑞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写的《平阳县水头皮革基地整治项目(浙江宝瑞皮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编号:2013477)、专家评审意见、平阳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和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投诉,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专家评审意见、平阳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厂区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内容。

三、项目位于平阳县水头皮革基地B-12C地块,总用地面积为11959m2,兼并整合后转鼓数为31只,从蓝矾皮开始生产,设计年产150万张猪皮、50万张牛皮。具体建设内容和周边环境见环评报告书。

四、项目生产废水分为含铬废水、综合废水,须落实完善的废水收集系统,分类收集,统一铬水分流进入改造后的温州绿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铬水系统和综合系统进行一级A/O生化处理,再进入改造后的平阳蓝天污染处理有限公司进行二级A/O深度生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厂区工艺废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污水管线设置清晰,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要求。

五、项目不设燃煤锅炉,蒸汽由设在温州绿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集中供热燃煤锅炉提供;水性树脂喷涂过程中产生含喷涂废气的水雾须进行收集,采用水喷淋吸收后由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削匀和磨革工序车间粉尘须收集进行除尘处理后排放;蓝皮堆场须采取覆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的挥发,地面硬化处理,收集地面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六、加强项目营运期环保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建立长效管理体制,确保有关环保措施发挥环保效益。

七、落实环评中相应降噪、消声措施,使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八、铬水预处理池污泥、皮革边角料等危险废物须按有关要求予以妥善贮存、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

九、根据环评测算,本项目不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十、须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积极做好清洁生产工作,推广使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低毒无毒生产工艺。

十一、项目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评提出的总量指标。

十二、项目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其配套的治理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向我局申报试生产手续,试生产三个月内,报我局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十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918

抄送:平阳县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9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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