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瓯飞一期围垦工程洞头县霓屿街道布袋岙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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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建﹝2013﹞062号
关于温州市瓯飞一期围垦工程洞头县霓屿街道布袋岙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许可申请报告、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杭州环保研究院编制的《温州市瓯飞一期围垦工程洞头县霓屿街道布袋岙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评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环评报告书的结论和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环保设计的依据,建设单位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矿区选址于洞头县西北部《洞头县矿产资源规划》(2011~2015年)划定的霓屿岛普通建筑石料开采区(KC6)内,隶属霓屿街道布袋岙村。本项目作为整合扩建矿区平面范围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霓屿乡布袋岙村西岙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开采工程(一期矿区)、温州市瓯飞一期围垦(促淤)工程洞头县霓屿乡建筑用凝灰岩开采工程(二期矿区)和新增范围(一、二期矿区之间过渡区),整合扩建后矿区总面积1.0447平方公里,年生产能力1100万立方米(2800万吨),服务年限为9年,开采的石料主要用于瓯飞一期围涂工程的填筑,总投资7323万元,项目设计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的开采顺序,采用潜孔钻穿孔,多排中深孔分段延时爆破,挖掘机铲装,汽车运输(开采区运输至简易施工码头)和船只运输(简易施工码头至回填区)的采矿工艺。周边环境和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采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特征污染物CO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中的标准;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的2类标准;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的标准。 四、须按环评要求落实废水治理设施,项目产生的生产、生活废水及地表径流水须经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五、须落实废气、粉尘防治措施。项目须加强对凿岩钻孔粉尘、爆破粉尘的治理,有效的措施,控制爆破废气。应采用湿式开采工艺,各种开凿设备须配备收尘装置;合理布置炮孔,正确选用爆破参数,使用乳化炸药,爆破前应向预爆破矿体表面洒水,爆破作业后及时喷雾降尘;矿石与废石及时清运,工作面定期洒水抑尘,控制车速,减少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环评要求,本项目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100米(南北两侧)和50米(东西两侧),其他各类防护距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及防振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禁止夜间爆破作业,爆破前应公告附近居民。采用先进的爆破工艺,边坡采用定向控制性预裂爆破或破碎锤直接破碎,严格控制一次爆破药量,定时爆破。不符合要求的大石块,采用机械破碎工艺,严禁在采场进行裸露爆破,确保爆破噪声、振动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 七、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和管理工作。表层土暂时堆放于临时堆土场,用于日后复绿。污水处理污泥合理处置。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处理。废机油集中收集,委托有资质的废油回收单位处置。 八、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保方案落实好水土保持措施。做好生态保护与治理工作,及时对裸露山体和边坡进行固化处理和生态复绿,以尽量减少开采期的水土流失及景观影响,并加强矿山退役后的管理及维护。 九、加强施工、储存过程涉及使用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管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安全评估,落实油罐区防渗漏措施,修建防油堤和事故应急池。须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习。 十、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施工期间应实施环境监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按期落实。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及竣工环保验收由洞头县环保局负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十一、请洞头县人民政府做好本矿区内内东郎和外东郎2个自然村搬迁安置工作,在未落实搬迁前,本项目不得进场施工、开采。建议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对开采期间出现环境空气质量超标的下郎村、布袋岙村、上社村、下社村、桐岙村和长坑垄村的农居点提前实施搬迁。 十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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