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大罗山隧道及接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3-08-29 14:9: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3068

关于温州市大罗山隧道及接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温开政环〔201370号)、温州市环保局生态园分局的初审意见(温环态〔201322号)、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大罗山隧道及接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编制的《温州市大罗山隧道工程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及专家评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与建议,其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温州市大罗山隧道及接线工程路线全长13.17公里,全线双向6车道,隧道西接线两侧设4米宽人非混行道,隧道东接线两侧设5米宽非机动车道+4米宽人行道。设置特长隧道1座(左洞7531m,右洞7515m),设置中小桥6座共200m。本项目按城市主干路Ⅰ级标准建设,全线双向6车道,全线设计车速60km/h,西接线道路红线宽40m,东接线道路红线宽50m。左、右分体隧道宽14m。本项目西起自温瑞大道与环山路交叉口, 沿规划环山北路线位向东南穿越茶山街道霞岙、贾宅、九村,于五美院以西设隧道进入大罗山,后路线转向东南经天河西水库上游处通过,于金山寺以南出隧道后经天柱变电站北侧,与规划环山路相交,利用规划中的新川大道(红线宽50m)布线,终于滨海大道与滨海十三路(已建)相接。沿线周边环境和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项目建设期日常环境管理请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保局和温州市环保局生态园分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有关措施,同时认真落实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的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1、在桥梁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基坑水、废料的收集与管理,杜绝任意排放。设备、车辆冲洗点设置在临时施工场地内,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循环用,或作为场地抑尘洒水用水和路面养护用水。施工人员产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排放。

2、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应当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运输土方车辆要用封闭式车辆,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扬尘量。各临时堆土场在堆放土方后应压实,并覆盖抑尘网。

3、尽量选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机械,并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管理,保证施工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处于低噪声、高效率的良好工作状态。项目临近敏感点路段施工时设置彩钢板。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4、充分利用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清淤泥浆,不可利用部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排入河道。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需纳入温州市环卫部门的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送垃圾填埋场作填埋处理。

5、做好生态保护工作。工程施工期间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确定征占土地范围,进行地表植被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路基开挖作业面。工程结束后,将临时用地恢复原貌。主体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对项目沿线施工范围内由于施工造成淤积的河道进行清淤。

6、施工时如发现地下文物,应及时通知文保部门,并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采取边发掘、边考古、边清理的办法。

(二)做好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

逐项严格落实《温州市大罗山隧道工程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防治隧道涌水。制定完善的隧道施工方案,对围岩进行超前预注浆处理、形成止水帷幕,注浆效果达到预定要求后方可继续开挖,严密监测重点地段隧道涌水量和位移量,尤其是预测中大规模涌水段,开挖前对围岩需提前采用高压注浆封堵地下水,截断或尽可能减小隧道开挖与地下水的联系。

2、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在隧道各施工作业面设置沉淀池,对隧道施工涌水进行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得排入附近水体。

加强爆破材料和机械设备的管理,有效控制污染源。

3、按照《温州市大罗山隧道工程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求对地下水位、水库水位和井泉流量进行监测。

四、做好营运期污染防治工作

1、途经现状敏感点和规划住宅区路段采用低噪声路面。对于采取低噪声路面后仍超标的敏感点须采取声屏障、隔声窗等防噪措施。

2、隧道口外50m范围内不得规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类建筑。

3、制定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落实危险品运输风险防范措施。隧道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成后,须经我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8月29

抄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保局  温州市环保局生态园分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8月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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