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意见的函
时间:2013-08-29 14:7: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3066

关于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意见的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由清华大学编制的《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浙江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关于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浙发改投资[2012]1146号)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现初审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工程是国家《“十五”全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规划》和2003年《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布点建设的区域性集中处置场之一。本工程选址于洞头县小门岛,工程总征地面积91486.11m2(合137.23亩),总投资49819.27万元。主要处理处置温州市所辖区域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场危险废物共计31类,总处理规模2.995万吨/年,其中医疗废物4950.5/年。

主要建设内容是30/日危废焚烧回转窑一套,20/日医疗废物焚烧回转窑一套、安全填埋场22104m3、固化稳定化车间、物化处理车间,以及相应的飞灰、烟气、废水处理设施和其他辅助工程,具体内容见项目环评报告书。

三、项目环境质量标准

(一)HgNH3H2SHClPb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非甲烷总烃参照以色列总烃标准执行,其它项目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二噁英类根据环发[2008]82号中的要求参照执行日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限值;

(二)区域环境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区标准;

(三)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III类标准;

(四)区域海水属于四类环境功能区,海水水质保护目标为《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二类标准;

(五)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二级标准值。

四、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焚烧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标准;其他排气筒排放和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项目污水处理后视其用途不同分别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三)厂界噪声标准执行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要求;

(四)危险废物分类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有关规定。

五、项目应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应分类分质收集处理,项目回用后多余污水近期运输至大门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远期接小门岛市政管网排放。

六、危险废物焚烧采取燃烧控制技术,焚烧烟气采取“余热锅炉+急冷塔+文丘里反应器+布袋除尘+湿式脱酸”治理工艺,确保废气排放稳定达标。

危险废物仓库和焚烧车间采取分类存放,负压运行,建设臭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确保厂界臭气稳定达标。

七、焚烧时产生的飞灰应经固化稳定化处理后安全填埋,生活垃圾由当地市政环卫系统收集外运,焚烧炉渣经检测合格进行资源化利用。

八、根据环评测算,项目危废贮存库设置200米大气防护距离,大气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环境敏感建筑。

九、优化危险废物运输路线,涉及水源保护区域的运输线路应采取特种车辆和容器,防止事故发生污染水源。

十、项目应落实环保管理机构,建设应急池、设备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等,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习,落实污染事故防范措施。

十一、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二氧化硫41.04吨、氮氧化物71.03吨,在温州市区域内按11.5比例替代,替代来源为温州市龙湾五洲陶瓷有限公司(关停项目,含二氧化硫92.8吨、氮氧化物107.81吨),满足本项目需求的二氧化硫61.56吨、氮氧化物106.55吨,并通过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3年度温州市排污权交易取得。

十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监理,项目建成后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十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8月29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8月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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