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滨海园区加气母站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3-07-03 15:58:03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温环建﹝2013﹞053号

 

关于温州市滨海园区加气母站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温州市滨海园区加气母站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编号:2013418号)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同意项目选址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D607-b地块,项目总占地约27083m2(40.6亩),总建筑面积8070m2。本工程CNG加气母站建设规模为20×104Nm3/d,CNG汽车加气子站建设规模为2×104Nm3/d,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见环评报告。

三、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纳管排入滨海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经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发电机燃油废气收集后经专用排气筒引至室外高空排放;厂界噪声西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功能区对应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其余三侧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解决,废润滑油、烃类等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旧分子筛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

四、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规范设计、施工。营运期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落实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五、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日常环境管理请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筑、清淤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项目建成后,须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保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3日

 

抄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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